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事業概要


5/24/2010

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一、相關都市計畫



表6-1 相關計畫修訂名稱及日期一覽表

計畫名稱函號重點
修訂忠孝東路、新生南路、信義路、杭州南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72年府工二字

第30522號

案提經本市都委會72.03.03第二六三次委員會議審議,並經72,03,10第二六四次委員會議訂正後其決議如下:
一、本案說明書貳、檢討計畫內容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一)─2第三種住宅區....惟建築基地面臨三0、四0公尺計畫道路之面寬未達廿五公尺者....其中「未達廿五公尺者」應改為「應在十六公尺以上為原則,否則其容積率....」以資符合。
二、說明書貳─四、修訂計畫部分編號4金山街與齊東街交叉處附近擬廢止計畫道路用地部分,仍應維持原計畫,並將其東南側之畸零住宅區(市有土地亦一併變更為計畫道路以利交通)。
三、說明書貳─三、公共設施:應增列:「本計畫地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凡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者得視將來實際需要作多目標使用」。
四、除以上三項及接納公民或團體對本案所提意見部分應酌予修正外,其餘照案通過。

五、公民或團體對本案所提意見,決議情形詳如附件綜理表。
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84.09.27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過及修正情形:

一、本案經以府都二字第83021804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案經內政部都委會組成專案小組召開13次審查會議,並於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85次委員會議決議,內容如左︰

為配合整頓治安、輔導各種違規行業合法經營,本部業遵照 行政院指示,分別於80年八月、81年四月二度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放寬商業區檢討標準,提高商業區佔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此外,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立即採行措施,並明訂北、高二市及省轄市商業區通盤檢討辦法期限,惟迄今已較原訂進度落後一年,允應儘速審定,以配合行政院之政策要求。

本案退請台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原則,迅行修正計畫書圖逕予報部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本案擬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其土地使用強度應維持各該i原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容積率規定,以維環境品質。

住宅區擬變更為商業區屬補足路段及街廓完整部分,同意變更為商業區。

住宅區內大規模且街廓完整之空地擬變更為商業區者,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包含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完成自願捐贈或捐獻之回饋程序後,始得申照請發照建築。

住宅區內非屬補足路段及完整街廓或空地部分,得視實際需要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以符地方發展之需要。

本案應由地方政府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或住戶權益暨現行商業使用現況之原則,自行審慎考量訂定詳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包含容許及須經核準之使用項目、程序、核準基準、使用強度等),以及回饋原則,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

民國73年11月七日建築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本案發布實施後,併應依內政部訂定之「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辦理,始得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住


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其使用項目如有影響公共安全、居住環境品質者,應先透過社區參與程序,徵求同棟­­或毗鄰住戶一定比率以上同意始得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建築使用。

本案第二階段擬將工業區檢討變更為商業區者,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依法定程序辦理。


審議期間人民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附表),請台北市政府錄案,並授權該府依照前開原則,逕予核處,其未能採納者,併同第二階段辦理部分,審慎研議
「修定台北市中正區臨沂段一小258、259、260、261、262、262-2、263、263-2、264、264-1、264-2、265、265-1、265-2地號等14筆土地為更新單元」都市更新計畫案府都新字第09730404400號

一、目標

(一)結合公、私部門資源,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與利用,復甦都市發展。
(二)配合華山藝文特區周邊環境特色,塑造優質都市環境及景觀。

(三)更新老舊建築,加強防救災規劃,增進地區公共安全。


二、策略


(一)透過更新機制結合公、私有土地,公私合夥,整合居民意見,共同整體開發,提高土地經濟合理有效使用。

(二)依據地區發展、市場趨勢及都市機能,重建具地區環境特色且符合安全之建築及環境,提升生活品質及都市景觀。

(三)基地退縮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加強防救災規劃,增進地區公共安全。


三、實質再發展


(一)都市發展定位

本基地臨忠孝東路二段屬於路線型商業區,且位於華山藝文特區與光華商場的南側,臨沂街住宅區的北側,未來開發時須同時考量符合都市機能,以提升本區之商業辦公氣息,並應著重住宅區的環境維護,茲將未來發展定位說明如下:

1、因應市場的需求與趨勢,將本基地規劃為住宅或辦公大樓等。

2、為延續忠孝東路沿街商業活動,一樓規劃騎樓及商業使用空間,以符合區域商業活動內容(銀行、辦公、資訊產業等)。

(二)整體規劃構想(詳附圖十、十一)

1、主體建築物集中配置,配合華山藝文特區周邊環境的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方位等,將建築物立面及開口、開窗進行整體設計,發展地區特色。

2、配合整體更新單元周邊路網留設寬敞的騎樓及人行空間,並以景觀植栽設計與開放空間留設,提昇環境綠化。

3、未來建築量體擬朝向高樓化、鄰棟間距大、採光佳、視野好,並設置獨立出入口。

4、本更新單元亦在地下室開挖設置停車空間,解決停車問題。車道入口依建築配置方案考量設置在11M臨沂街側或忠孝東路側。基地臨忠孝東路側應留設騎樓及臨沂街、臨沂街13巷側配合留設人行步道,確保人車分道,保障人行安全。

(三)開放空間規劃

1、基地臨忠孝東路二段配合留設騎樓及人行道,其他周邊臨路基地退縮留設2M以上人行步道,並配合景觀植栽、街道家具及鋪面的規劃,提供安全、舒適人行動線且增加街道意象品質。

2、基地內空地儘量集中留設,並配合植栽綠化及靠近人行道等開放空間整體規劃之,提供住戶休憩及活動空間。

(四)防救災規劃

依相關建築及消防法令規定,配合基地規劃適當之防救災與消防空間,以期與相關防救災計畫做適當配合。退縮留設之人行道地面配合現有周邊6公尺計畫道路銜接處,採平坦、順平處理,並能承載75噸重總重量,以符合防救災之需要。


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一)本案前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8月2日第573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除建議未來於送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時,就其開放空間與銜接忠孝東路通道之留設妥為考量外,其餘照案通過。」,並經本府96年8月29日府都新字第09604720700號函公告。

(二)本案都市更新計畫書規定因涉及限縮容積獎勵規定,案經都委會提會討論,經過如下:

1、 95年12月13日公告劃定「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233地號等2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因公告範圍所有權人提起訴願,經內政部96.8.1台內訴字第0960055260號訴願決定書,以「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應屬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之職責」,對本市都委會第561、562次決議限縮上開更新單元案,未來不得申請『△F3更新時程獎勵』及『△F5之更新基地規模獎勵』規定,核予法令不符,撤銷該更新單元之公告。案經96年10月4日都委會575次委員會議決議「撤銷原決議,本案依擬劃定範圍通過」。

2、 96年10月4日都委會575次會議針對「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373-3地號等30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決議(略以):..自治條例中有關都市更新獎勵△F3更新時程獎勵及△F5之更新基地規模獎勵,因非屬本會權責,同意依所提說明「本案後續更新事業計畫依『空地過大處理原則』辦理」修正後通過。


(三)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下列需要給予適度容積獎勵」、內政部決議訴願決定書「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應屬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之職責」暨都委會575次會議決議「自治條例中有關都市更新獎勵△F3更新時程獎勵及△F5之更新基地規模獎勵,因非屬本會權責.....」故本府97.3.21第580次委員會議提會「已公告自行申請劃定更新計畫說明書規定涉及限縮容獎勵之後續處理原則」報告,決議:「本案9件市府已公告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都市更新計畫書內限縮容積獎勵部份,非屬本會審議之權責,全案請市府依簡報內容修正後重新辦理公告。」



二、土地使用說明



本更新單元位於商三特使用分區(臨忠孝東路30M範圍內為第二種商業區,其餘範圍為第三種住宅區)。

位於第二種商業區之土地有中正區臨沂段一小段258、259、260、261、262、263、264、265等8筆地號,另262-2、263-2、264-2、265-2等4筆地號位於第三種住宅區,另2筆264-1、265-1地號為私人所有之道路用地,協助開闢道路地後捐贈於台北市政府。


表6-2 土地使用分區面積表

使用分區面積(㎡)建蔽率(%)建築面積(㎡)容積率(%)法定容積(㎡)
商二119665%777.4630%7534.8
住三21745%97.65225%488.25
道路地9
總計1422875.058023.05



圖6-1 土地使用分區圖 S: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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